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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 告 揚和生物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陳玉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陞興業有限公司、林暌棠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萬4,07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編號 項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本金 本金 101萬577元 2 利息 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4月17日(此有原告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萬3,493元 合計 103萬4,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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