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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1號
原 告 莊瑞琴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律師
被 告 謝永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81,45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44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土地標示 土地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20㎡ 3,000元/㎡ 1/2 480,00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200㎡ 3,000元/㎡ 1/2 3,300,000元 建物標示 門牌號碼 房屋課稅現值 3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 臺南市○○區○○路000號 1,602,900元 (卷一第39、41頁) 1/2 801,450元 4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 1/2 5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 1/2 價額合計(新臺幣) 4,581,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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