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補,379,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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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 告 甘希平
被 告 甘希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510元。
經扣除原告於本院113年度南司調字第54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所繳納之調解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47,5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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