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補,381,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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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1號
再審原告 鄺定凡
再審被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法定代理人 施衣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13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378元,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收再審裁判費5,4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王獻楠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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