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補,395,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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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5號
原 告 謝財旺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黃勃橖律師

一、上列原告對被告陳柏兆(原名陳琮勛)、李柏璋、李唐州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就本院111年度易字第683號、111年度易字第1135號妨害名譽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等人所涉妨害名譽案件,關於原告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易字第683號判決諭知被告等人無罪,則原告對被告等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本屬於法不合,惟為兼顧原告之程序利益、實體利益及紛爭一次解決之訴訟經濟,仍允原告繳納裁判費後,由民事法院審理(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而本院刑事庭經原告聲請,以111年度附民字第602號裁定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即應繳納裁判費。

二、次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訴之聲明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追加訴之聲明第2、3項:「2.被告應將『批踢踢(PTT)實業坊』之『Gossiping』版上由帳號『AirJordan(MJ23)』所刊載標題為『學甲議員至警局拍桌無理要求警方道歉』及『議員施壓學甲分局公佈的畫面並非第一時間』之貼文移除。

3.被告應以帳號『AirJordan(MJ23)』,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683號判決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02號判決書公開刊載於『批踢踢(PTT)實業坊』之『Gossiping』版上。」



關於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金錢,屬財產權上請求,按其訴訟標的金額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又訴之聲明第2、3項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16,900元(計算式:10,900元+3,000元+3,000元=16,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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