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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6號
原 告 郭子毓
郭品岑
兼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柔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小津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郭陳姝伻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85,4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8,552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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