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補,407,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7號
原 告 彭依雯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故原告於期限內,應查報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同段14227建號建物之市價、成交價格或房屋稅課稅現值等,及陳報房屋稅繳款書、房屋稅稅籍證明書或其他得以證明土地、房屋價值之相關文件以資佐證,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另本件原告之起訴狀雖列曾伃君為被告,惟曾伃君已於94年3月15日即起訴前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卷一第39頁)。

原告應補正曾伃君之除戶謄本、繼承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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