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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仙味奇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貴美、萬思琪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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