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補,48,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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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趙麗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淑妃律師即林聖發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面積63.3平方公尺)、501-1地號(面積254.66平方公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萬58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2萬3768元【計算式:(63.3平方公尺+254.66平方公尺)×1萬5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079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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