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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黃淑芬
林政宇
林坤正
林坤助
林坤煌
被 告 林坤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分別為臺南市○○區○○路00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原告黃淑芬有5分之4之事實上處分權;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原告林政宇、林坤正、林坤助、林坤煌之權利範圍均各為5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3萬9,64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萬3,392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價額核定(建物:課稅現值×原告黃淑芬持分比率;
土地:面積×113年1月公告現值×應有部分×4人,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路00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 15萬2,800元×4/5=12萬2,24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89.98平方公尺×3萬6,341元×1/5×4人=1,133萬7,811元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32.13平方公尺×3萬7,046元×1/5×4人=687萬9,590元 合計 1,833萬9,6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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