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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江名菲
被 告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被 告 林勝一
吳孟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7,2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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