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補,69,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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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號
原告 陳瑞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詡淳、盧鴻文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4,133元【計算式:2,6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74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3(原告應有部分)=584,1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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