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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巫國峰
林秀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士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國財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50,0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0,79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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