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補,79,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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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蘇國恭
蘇國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淑子律師
被 告 蘇國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1,500元【計算式:313,500元(房屋課稅現值)+168,000元(起訴前之違約金)】,至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起訴後之違約金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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