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訴,156,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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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6號
原 告 石欣憓

被 告 林家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112年度南簡補字第424號),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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