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訴,40,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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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號
原 告 黃軒鈴
被 告 蘇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8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開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陳淑卿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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