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訴,443,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4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被 告 鎧卓室內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岡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9萬10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均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鎧卓室內裝潢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鎧卓公司)於民國110年8月12日邀同被告陳岡田(更名前為陳鎧畯)為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約定書、保證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約定在授信額度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並於同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12日起至115年8月12日止,利息自110年8月12日起至視同到期前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0.575%計算;

自視同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告放款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3.5%計算。

如未依約履行,本金自約定攤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逾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詎鎧卓公司嗣僅繳付本息至112年8月12日及113年1月12日止,即未再依約履行,依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款約定,期限利益喪失,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現尚欠本金59萬10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又陳岡田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鎧卓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催告函、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利率明細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23至59頁),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利率 起訖日 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逾6個月者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 1 2萬5776元 2.17% 113年1月12日起至113年1月30日止 自113年2月13日起至113年8月12日止按週年利率0.668%計算 自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36%計算 6.68% 1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56萬5275元 2.17% 112年8月12日起至113年1月30日 自112年9月13日起至113年1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0.217%計算 自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36%計算 6.68% 1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月31日起至113年3月12日止按週年利率0.668%計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