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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2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彬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應於收受裁定後30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起訴之對造當事人,於「當事人欄位」補正所有當事人完整姓名及地址,並就「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應補正完整之當事人姓名,並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伊為被告林文彬之債權人,被告林文彬將其應繼承之財產分由其他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侵害伊之債權,爰請求撤銷遺產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塗銷繼承登記等語。
是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0日內補正主文所示之文書或資料,並應依對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另被告林文彬等人辦理繼承登記之資料已附卷,原告若欲閱卷,請盡速具狀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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