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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58號
原 告 楊邱碧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吳典兼即金林土木包工業(獨資商號)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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