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蔡沛蓁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馥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馥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261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384,818元(計算式:1,383,647元+起訴前利息1,1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261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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