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原 告 林旺成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戴龍律師
唐世韜律師
被 告 陳姿融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鄭硯萍律師
陳思紐律師
陳妍蓁律師
蕭人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原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0分準備程序期日取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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