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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林光隆
被上訴人
即原告黃彬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29日113年重訴字第9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0日
書記官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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