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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3號
原 告 王美娥
陸婷玉
陸婷薰
李雅芬
兼上列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陸詩涵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清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報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若被告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但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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