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除,102,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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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胡蝶蘭即胡添慶之繼承人

胡航慶即胡添慶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24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9月26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司催字第245號卷宗審認無訛。

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75-ND-000000(0) 1 1000 002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1 100 003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1 220 004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 1 264 005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 1 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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