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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劉太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9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2年9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公示催告及公告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無誤。
是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 1 1000 002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0000 1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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