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除,197,202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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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廖瑩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1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

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
股票1
 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
股票1
176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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