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除,20,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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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俞蓓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按:如附表所示股票,原為第三人即聲請人之被繼承人俞昌榮所有;

聲請人因俞昌榮死亡後,俞昌榮之全體繼承人協議將如附表所示股票分歸聲請人所有而取得如附表所示股票),不慎於民國112年5月25日遺失;

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 1 67 2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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