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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陳
振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信仁
訴訟代理人 古津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董玉文,於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13年8月1日變更為黃信仁,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派令在卷可參;
黃信仁已於113年8月14日聲明承受訴訟,其承受訴訟之聲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1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三、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1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稽,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8-NX-11406-4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8-NX-21100-1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9-NX-32894-5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0-NX-58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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