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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林勳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04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2年7月4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提出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影本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審核屬實。
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即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2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93466-0 1 750 2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 1 180 3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186 4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1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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