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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羅文慈即李秀碧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9月13日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3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2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3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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