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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楊程筑
楊鈞喬
楊鈞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平昌等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假處分,未繳納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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