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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59號
抗 告 人 林美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郭安琪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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