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2號
抗告人 呂蔡淑君 籍設臺南市○○區○○里○○路00號 (臺南○○○○○○○○佳里辦公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美鳳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23日所為之民事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