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司促,13872,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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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7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楊火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附記: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872號附表利息:序號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834元楊火石自民國93 年06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年息20%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22344元楊火石自民國93 年11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年息20%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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