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司促,14891,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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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張閔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捌佰壹拾捌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附記: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4891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4958元張閔溱自民國113年07月3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2% 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53550元張閔溱自民國113年07月3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72% 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265666元張閔溱自民國113年07月3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72% 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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