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司促,14910,2024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1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黃元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陸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附記: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事事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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