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司促,14961,2024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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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61號
債  權  人  王如勇 


債  務  人  資晟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清 


債  務  人  黃德龍 


一、債務人資晟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資晟興業有限公司、黃德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萬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中段亦有規定。

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資晟興業有限公司、黃德龍、王大進發支付命令,然債務人王大進已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出境,迄未回國,有本院職權調取之內政部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單乙紙附卷可據。

則本件向債務人王大進之送達,即應向國外為之。

揆諸前開規定,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附記: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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