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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7號
債 權 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債 務 人 涂廷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伍佰參拾貳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587號附表
利息: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68385元 涂廷傑 自民國112年10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11% 002 293511元 涂廷傑 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 003 23636元 涂廷傑 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違約金: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68385元 涂廷傑 自民國112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年息3.11%)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即年息3.11%)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293511元 涂廷傑 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年息2.5%)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即年息2.5%)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23636元 涂廷傑 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年息1.845%)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即年息1.845%)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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