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司促,350,2024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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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麻豆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彰茂

債 務 人 陳冠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柒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以合夥名義為交易之商號始有當事人能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其由私人獨資經營之商號,雖亦係以商號名義為交易,然既與非法人之團體有別,自仍應以該私人為當事人(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040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是以獨資商號名義為交易時,實際上係由該商號負責人為之,該商號及其負責人實為同一權利主體。

是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契約責任。

又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民法第3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故承受人未對於債權人為概括承受資產及負債之通知或公告者,承擔債務之效力尚未發生,債權人不得以未發生承擔效力之債務,向承受人為清償之請求(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46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查債權人前聲請對債務人陳冠儒即帛星茶飲、黃靖雅即帛星茶飲發支付命令,並主張渠等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云云。

惟查,帛星茶飲為一獨資商號,債務人陳冠儒於向聲請人借款時固為該獨資商號負責人;

然於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其負責人已變更登記為黃靖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借據、經濟部商業登記基本資料等在卷。

則依首揭說明,帛星茶飲現為第三人黃靖雅獨資經營,權利主體既已更迭,且黃靖雅並非本件借款之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自不得由後一權利主體負本件借款之契約責任。

又聲請人並未釋明黃靖雅即帛星茶飲對其有為概括承受資產及負債之通知或公告,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亦非屬營業合併,則聲請人主張黃靖雅即帛星茶飲應依民法第305條、第306條規定負連帶清償責任云云,於法無據,不應准許,併予敘明。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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