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司促,5961,2024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6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蘇秀娟
債 務 人 林沂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59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8264元 林沂鎂 自民國113年1月23日起 至民國113年2月22日止 年息8.94% 001 新臺幣478264元 林沂鎂 自民國113年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0.72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8.94%計算之利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