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司促,6329,202404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32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蔡姿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