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司司,19,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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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簡麗容


上列聲請人陳報就任社團法人臺南市良善社區關懷協會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另按法人清算之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

復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

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十日前為之,民法第41條、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社團法人臺南市良善社區關懷協會經會員大會會議決議解散,經報請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113年1月29日南市社團字第1130175498A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為此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解登記函影本、會員名冊、選舉清算人之會員大會會議紀錄、願任清算人同意書、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刊登公告報紙,聲請本院准予備查。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社團法人臺南市良善社區關懷協會112年12月30日會員大會解散紀錄記載,解散日期為「112年12月30日」,且依聲請人提出社團法人臺南市良善社區關懷協會章程規定設有監事會,本院於113年3月5日函請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提出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經監事會審查通過證明文件,以及上開資產負債表與財產目錄,於監事會審查後,提經會員大會承認之證明文件,該通知已於113年3月11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13年3月19日僅具陳報因社團法人臺南市良善社區關懷協會於112年12月30日已解散,故未能召開監事會審查相關文件,亦未能召開會員大會承認相關文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事會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及審查通過後提經會員大會承認之證明文件,是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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