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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91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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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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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鄭玉青即鄭素花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債權人應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及第28條之3定有明文;
又強制執行之聲請如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通知應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函已於同月1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繳,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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