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88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林宸鈺即林漢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執行相對人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泰山同榮郵局之存款債權,惟該第三人公司係設址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麗秋
第一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