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司執,44785,2024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47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鄭涵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聲請強制執行之一部或全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惟查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且債務人之住所地係於高雄市左營區,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第一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貴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第二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