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司執,46304,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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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63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許秀安(民國112年6月10日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雖然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3項規定,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者,得續行強制執行;

但是債務人於強制執行開始前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無從補正,自應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67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15日聲請對債務人許秀安為強制執行, 並以查無財產為由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惟查,債務人許秀安已於112年6月10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參,債務人已於本件強制執行開始前死亡,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第一頁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惠芳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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