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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76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許書綝
張宗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執行相對人張宗宸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前鎮簡易型分行之存款債權,並查詢相對人張宗宸之勞保投保單位及往來郵局資料後為強制執行,惟查上開第三人公司所在地設於高雄市前鎮區,有其聲請狀在卷可參,是本件自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第一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惠芳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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