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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黃信文
相 對 人 許清恭
債 務 人 廷倫企業工程行即許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許清恭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廷倫企業工程行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1年8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延倫企業工程行於112年8月3日簽發面額新臺幣4,710,000元,到期日為112年11月30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惟屆期提示未為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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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1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新化區 新化段 王公廟 2055 92.00 全部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合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材料及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計 位 範圍 001 314 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 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 3層樓房加強磚造,鐵造 39.78 42.51 42.51 124.80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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