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司拍,3,2024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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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許濬紘
債 務 人 涂世榮

債 務 人 涂升瑋

債 務 人 金世聚工程行(合夥)


相 對 人兼
法定代理人 涂興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涂興宗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涂世榮、涂升瑋、金世聚工程行(合夥)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2年3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涂興宗與債務人涂世榮、涂升瑋、金世聚工程行(合夥)於112年3月13日共同簽發本票一紙,向聲請人借款11,630,000元,到期日為112年12月22日。

惟聲請人屆期提示本票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各1件等為證,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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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海中 203 87.69 全部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地號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騎樓 合計 001 48 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203 二層加強磚造住商用 37.29 47.24 9.95 94.48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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