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方信宏即全家企業社
相 對 人 邱培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一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一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於如附表二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1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
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
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
之抗辯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
權票據者,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
上之爭執者,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
資解決。
附表一: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10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001 112年1月20日 15,000元 112年3月10日 TH443687 002 112年1月20日 15,000元 112年4月10日 TH443688 003 112年1月20日 15,000元 112年5月10日 TH443689 004 112年1月20日 15,000元 112年6月10日 TH443690 005 112年1月20日 15,000元 112年7月10日 TH443691 006 112年1月20日 15,000元 112年8月10日 TH443692 007 112年1月20日 15,000元 112年9月10日 TH443693 008 112年1月20日 15,000元 112年10月10日 TH443694 009 112年1月20日 15,000元 112年11月10日 TH443695 010 112年1月20日 15,000元 112年12月10日 TH443696
附表二: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10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2年1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112年1月20日 TH443699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